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貫徹實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切實保障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綠色優質農產品供給能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開展《條例》學習宣傳培訓
(一)全面部署安排。印發《條例》單行本和宣傳貫徹實施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步驟,全面推進宣傳貫徹工作。(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完成時間:2025年12月底前)
(二)開展學習培訓。各級各部門全面開展《條例》學習培訓,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學法用法指導,增強學法、守法意識。(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2026年7月底前)
(三)持續廣泛宣傳。將《條例》學習宣傳工作納入責任單位普法責任清單,在《湖北日報》等媒體刊發《條例》全文。多途徑做好宣傳解讀,引導社會廣泛參與,營造良好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省農科院,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2026年6月底前)
二、完善配套政策與標準體系
(四)完善工作體系。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科技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五)健全配套制度。制定規模化生產農戶認定標準和禁限用農業投入品目錄,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投入品減量計劃,制修訂先進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完善農產品追溯、網格化監管、合格證等制度。(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完成時間:2027年12月)
(六)優化標準體系。加強農產品分等分級、全程質量控制等標準規程的制修訂,推動優質農產品全產業鏈標準化生產體系建設和推廣應用,鼓勵相關單位制定和組織實施高于國家、行業標準技術要求的標準。(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經信廳、省農科院;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七)加強追溯管理。推動建立農產品追溯體系、完善協作機制,加強追溯體系的信息化建設和核查;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管理信息追溯體系,推動納入目錄內農產品的全過程追溯管理。(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數據局、省市場監管局、省農科院;完成時間:2027年12月底前)
三、嚴格全鏈條監管措施
(八)保障產地安全。完善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建立農產品產地安全保護和污染修復制度,制定產地保護與污染防治規劃、產地監測計劃、年度報告,加強產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區修復;實施功能區規劃調整,推進優質生產基地建設。(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九)嚴格投入品管控。加強部門協同監管,推廣安全、環保農業投入品。制定并推廣實施本地區特定區域、特定類別的優質農產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推行限制使用的農藥定點經營和實名購買,落實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用于水產防治疫病或調節生理的環境改良劑,納入獸藥管理。對重點區域和主體的農業投入品的銷售、使用情況進行監測和預警,加強網絡銷售平臺管理。(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商務廳、省經信廳、省供銷社,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十)加強生產環節監管。督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銷售農產品前依法開展質量安全檢測,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和承諾達標合格證等制度,加強倉儲和冷鏈物流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強化巡查檢查,嚴禁使用違禁農業投入品。(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2027年12月底前)
(十一)強化市場流通監管。完善市場流通環節監管機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收取、留存相關記錄和憑證,日常抽查檢測并公示結果,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網絡平臺的經營者應實名登記和信息核查,禁止利用網絡經營限制使用的農藥。強化農產品收儲運監管,落實包裝標識管理制度,轉基因產品依規標識,加強監督檢查。(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十二)加強監督抽查和風險管控。制定年度和專項監督抽查計劃,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公布檢測結果,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明確監測品種、參數等內容,并進行備案和組織實施。定期開展監測結果會商,并將監測數據、分析結果等報送上級部門和通報相關部門。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加強風險識別和輿情研判,構建協同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省衛健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農科院,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十三)嚴查違法行為。強化部門間信息通報、追蹤溯源核查處置、案件移送,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聯合執法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建立行政司法銜接機制,會同公安部門查辦一批涉刑事處罰案件,人民檢察院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供銷社,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四、推進優質農產品發展
(十四)打造優質品牌。加強優質農產品生產區和農產品種質資源保護,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推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提升優質農產品生產經營標準化水平。加強現代農業產業園、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智慧農業技術創新工程等項目建設和特色農業品牌培育。(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發改委、省農業發展中心、省農科院,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十五)強化科技支撐。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科技創新體系,支持開展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以及裝備研究,開展風險評估、品質評價和智慧監管,提高科技支撐水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農科院,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十六)推動金融扶持。完善優質農業金融扶持政策,引導金融機構綜合運用信貸、債券、股權、租賃、保險等方式,支持優質農產品產業發展。(責任單位:省委金融辦、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監管局、湖北證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商務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五、強化保障機制建設
(十七)落實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持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實行責任約談。(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十八)提升基層監管和公共服務能力。健全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和檢測體系,加強基層隊伍、能力建設,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建立信息員工作制度,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便捷的檢測和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機構和人員,開展巡查指導、宣傳貫徹培訓等工作,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監管。鼓勵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共享快檢設備,支持周邊農戶加強自控自檢。(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2027年12月底前)
(十九)加強智慧監管。匯聚全鏈條數據,完善“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分級管理、全程控制”的智慧監管模式,推動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電子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線上開證、亮證、查驗等。(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2028年7月底前)
(二十)加強財政保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農業投入品管理、監測評估、監督執法、檢驗檢測、質量追溯等工作開展。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省級相關部門統籌安排資金用于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工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省科技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二十一)做好信息公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權限公布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農產品品質評價、優質農產品名錄、農業投入品管理、監督抽查、高風險生產經營者名單、監督執法典型案例等信息。(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六、開展評估檢查
(二十二)開展《條例》實施情況評估。在《條例》實施滿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條例》實施情況報告;實施滿三年后,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評估,提出《條例》執法檢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評估報告。(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間:2026年至2028年底)
(二十三)積極配合省人大常委會開展《條例》執法檢查。(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間:持續實施)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確保《條例》在工作中落地見效。各責任單位按照時間節點推進各項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編輯:李 茜
責編:蔡佳圓
審核:楊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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