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管理,近日,省市場監管局印發《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贛市監規〔2025〕7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9月23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義
一是順應政策導向。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相繼修訂出臺《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并印發系列文件部署規范和強化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對承檢機構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辦法》旨在從監管實操層面落實上述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二是滿足現實需求。承檢機構是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執行主體,發現存在的抽樣檢驗過程不規范、執行標準不嚴格等情形,將可能影響抽檢的科學性與嚴謹性。《辦法》在2021年實施的《江西省省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從評價維度、違規處理、結果運用等方面再予細化和完善。
三是提升監管效能。《辦法》通過明確承檢機構權責邊界、規范工作流程、強化結果運用,推動構建“規范履職—監督評價—違規追責—結果運用”的承檢機構閉環管理機制,著力提升抽檢數據的權威性與準確性,促進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二、制定依據及過程
一是關于制定依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有關要求,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承檢機構管理的相關部署,結合我省承檢機構管理工作實際研究制定。
二是關于制定過程。省局組織深入部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及承檢機構開展調研,針對梳理發現的有關問題研究防范措施、開展論證完善,向有關方面以書面形式并通過門戶網站廣泛征求意見,經反復修改和完善,形成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總則要求(第一章,共3條):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以及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問題導向等總體原則。
二是關于承檢機構工作要求(第二章,共6條):從基本條件、內部管理、培訓要求、具體規范、報告事項、配合義務等方面,明確了承檢機構資質能力、內部管理、工作開展等要求。
三是關于組織實施(第三章,共5條):規定了管理內容、評價方式、綜合評價分類及現場檢查類型。
四是關于違規處理(第四章,共6條):依據情節輕重,劃分為四類違規情形并細化對應的處理措施,明確疊加規則與違約追責。
五是關于結果運用(第五章,共6條):規定了結果通報、線索移送、整改要求、機構檔案建立與運用等內容。
六是附則要求(第六章,共3條):明確了施行日期等內容。
四、主要特點
《辦法》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一是流程管理閉環。整合“事前規范、事中監管、事后應用”環節,推進構建“規范履職-監督評價-違規追責-結果運用”的承檢機構管理閉環體系。
二是評價內容全面。系統列明相關評價方式,結合政策導向與現實需要增加工作質量評價內容,評價體系更為全面。
三是違規處理細化。細分違規具體情形,依據情節輕重分級細化,明確列舉相應情形,并分別規定對應的處理措施。
四是操作標準明確。將抽象要求轉化為具體指標,明確培訓時長、數據質量問題率、整改時限等量化標準,消除模糊空間,提升制度可操作性。
五是結果運用協同。強化跨部門聯動,將承檢機構檔案信息推送至資質主管部門,評價結果作為信用風險分類及承擔任務的參考依據,實現信息共享互用,推動形成“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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